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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八部门发文:公立医院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不上交,70%给团队

作者:冬泽特医 发布时间:2022-11-24 14:56:21 浏览次数:802

11月17日,《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发布。

据悉,《细则》自2022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6日。

据《细则》要求,上海公立医院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将不再游走于“灰色地带”。文件的出台,将会极大地释放公立医院的创新动力,释放科技人员在生物医药和生命科学领域的生产力。

首先,《细则》对于“科研成果转化”给出了明确界定:
本操作细则中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开展创新药物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诊断试剂、预防和临床诊治新技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数字诊疗等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临床试验、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人员涵盖从事药学、诊断、治疗、护理、预防、保健、管理和信息等工作的各类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与服务人员。
转化方式包括自行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文件明确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交国库。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

同时指出,要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市场化运作方式,独立设立或与企业联合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知识产权运营、合规风控、技术投融资、供需对接、交易谈判、项目孵化等技术转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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