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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丨江苏省卫健委印发《关于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作者:冬泽特医 发布时间:2026-07-28 15:11:18 浏览次数:34

关于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

食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各省属省管医院: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市监〔2024〕247 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信息化管理和临床营养学科建设,推动全省医疗机构规范、科学、合理使用特医食品,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管理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特医食品规范管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临床营养管理制度。建立由临床营养科牵头负责,相关临床科室密切配合的临床营养工作体系,明确各层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覆盖特医食品遴选、采购、贮存、调配、临床应用和效果评估等环节的全链条管理制度,重点强化营养处方审核机制,由临床营养科负责审核特医食品处方的必要性与用量合理性,切实避免不合理使用。各医疗机构要对照《意见》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特医食品临床应用管理细则,并将其纳入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开展自查自纠与评估分析,不断提升临床营养医疗质量管理水平。

二、强化信息化管理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特别是设立临床营养科的医院,将特医食品全面纳入医疗机构信息系统(HIS 系统)管理,力争于今年年底前实现“应纳尽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对接,严格落实《意见》要求,组织本地医疗机构和企业做好信息业务编码维护,实现与医嘱、处方、收费、库存管理子系统的有效对接,打通处方开具、营养调配、营养科医师/营养师审核、收费结算及发放领用的全流程信息化通道。鼓励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分析手段对特医食品的临床使用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依据。

三、规范收费结算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与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政策宣贯与解读工作,指导医疗机构依据《意见》规定,在使用特医食品时相关费用不纳入医疗总费用。对特医食品费用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结算,以其他经批准的项目进行收费。

四、强化跟踪指导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医食品规范化管理工作,对照《意见》要求,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营养工作的跟踪指导与质控保障。充分发挥行业学会、协会及临床营养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函〔2022〕76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临床营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4〕333 号)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营养筛查、评估、干预及效果评价体系,确保特医食品在临床使用中的安全性和合理性,为提高诊疗效果、促进患者康复提供有力支撑。

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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