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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作者:冬泽特医 发布时间:2016-07-01 11:42:36 浏览次数:6860

 

在新食品安全法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与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一起纳入“特殊食品”。一直以来按药品实施注册管理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作为“食品”的法律地位终获明确。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新食品安全法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法律地位,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历史性的进步。受制于不食不药、又食又药的尴尬身份,一直都被看好、但市场迟迟未能启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业,如今可以憧憬一下未来了。

什么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当目标人群无法进食普通膳食或无法用日常膳食满足其营养需求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以作为一种营养补充途径,起到营养支持作用。同时针对不同疾病的特异性代谢状态,对相应的营养素含量提出了特别规定,能更好的适应特定疾病状态或疾病某一阶段的营养需求,为患者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支持。但此类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物的治疗作用,产品也不得声称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发布了针对婴儿使用的产品标准CODEX STAN 72 –1981《婴儿配方食品及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标准》;发布了CODEX STAN 180-1991《特殊医学用途食品标签和声称法典标准》,对FSMP的定义和标签标识进行了详细规定。

 

2011年第34届CAC大会通过了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并进一步明确FSMP的定义:特殊加工或配方的,用于病人的膳食调节/管理,可能只能在医学监督下使用的特殊用途食品。用于摄入、消化、吸收或者代谢普通食品或其所含营养成分的能力有限或者能力降低的病人,或者有其他特殊医疗目的的营养素需要的人(其膳食管理仅依靠正常膳食、其他特殊膳食用途食品或者二者组合产品的调节无法达到目的),作为这些人群唯一或者部分营养来源的食品。

欧盟 1989年欧盟首次颁布了“特殊营养目的用食品”标准( Foodstuffs intended for particular nutritional uses, 89/398/EEC, PARNUS) ,特殊医学目的用食品(Food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 也被纳入其中进行管理,并在其1999年的增补条款中明确要求制定相应的FSMP标准。受欧盟委托,食品科学委员会(Scientific Committee of Food ,SCF)于1996年完成了制定该标准的科学技术评估,特别提出了产品分类以及营养素限量的制定原则。1999年欧盟正式颁布了FSMP标准( Dietary foods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 1999/21/EC) 。

对于上市前的批准,各成员国在欧盟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的相应规定。美国 FDA出台了对于医用食品的进口和生产的指导原则,包括生产、抽样、检验和判定等多项内容。( Compliance Program Guidance Manual 7321.002, Medical Foods Program-Import and Domestic FY06/07/08 )。美国规定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添加的新成分/新原料需要进行GRAS评估,新产品不需要上市前的注册和批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设专柜或者专区销售,并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和“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专柜)”。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与药品或者普通食品混放。保健食品还应当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得代替药物”字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其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以在食品经营场所销售。

 

澳大利亚/新西兰 2001年10月FSANZ(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 New Zealand,澳新食品标准局)开始起草FSMP标准。2002年12月FSANZ将初稿放在网上进行公开征求意见。FSANZ经过多次的公开意见征求及文稿修改并于2004年9月形成最终报批稿并提交“澳新食品法规委员会”(Ministerial Council)进行审核和批准。

2012年5月FSANZ发布了关于FSMP标准的评估报告终稿。2012年6月发布该标准Standard 2.9.5 –Food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s,2014年6月施行。目前澳新所有的FSMP都是进口,该标准出台的主要目的是针对进口的产品进行管理。

日本 根据日本健康增进法(2002年法律第103号)第26条规定:病人用特殊食品上市前需要通过日本厚生省批准。目前有两种审批途径:病人用标准配方食品:日本厚生省根据每类病人用特殊食品的许可标准对所申报产品配方进行审核批准,时间短,程序简单。许可标准中对于各种营养素的限量进行了明确规定。需要个别审批的食品:厚生省对于所申报产品进行全面的技术审评和批准,时间长,审批流程复杂。

 

中国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虽然在国内应用已有30多年,但长期以来作为药品管理,且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发展相当缓慢。

 

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和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需求量不断增大,产品缺乏导致住院率高且治疗效果差。而作为药品注册,高昂注册费导致产品价格高,审评时间长,限制产品发展,导致患者不合理营养。

 

国内的一项研究显示: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肠内营养和肠外营养治疗的比例为10:1,而我国的比例则相反(部分文献说三甲医院是1:6)——IMS 2013。

对于进口产品 由于没有该类产品的国家标准,仅能通过药品注册或保健食品的注册途径进入市场。但由于该类产品在国外均作为食品进行管理,且没有特别功能,因此造成许多难以解决逾越的注册问题,导致许多在国外已有多年使用历史且效果良好的产品无法服务于中国消费者。

对于国产产品 由于没有国家标准,无法对于该类产品的生产和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造成国内无法生产,一些市场上所谓的特殊医学食品参差不齐,无相关管理办法。

为满足临床病人对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的需求,促进产品研发和应用,首先有必要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相关配套国家标准体系。根据与管理多次沟通,确定了1个规范+2个产品的标准管理模式: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9923-2013,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1岁以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1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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